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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6-05-16 18:39来源:y4.org.cn 点击:

  (三十四)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十一)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旅客运输服务有关数据和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和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投诉渠道,实现全国投诉信息一体化。

  (十六)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第三章 客票销售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pdf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二)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为旅客提供超售后的服务的;

  (十一)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能力的;

  第四十四条 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第十三条 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能够有效实施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一)超售信息告知规定;

  (十五)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将投诉相关信息备案的;

  (四)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的;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

  (二)征集自愿者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行李在运送过程中延误、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

  (二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十)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处理投诉的;

  第五十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三十一)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第十九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第四十五条 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备案的运输总条件应当与对外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二)免费行李额;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开展投诉受理或者处理工作的。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八)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二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六)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提示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

  第四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三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六)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二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收运行李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者电子行李凭证。

  (二十九)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十八)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3月3日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标识,构成《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

  第四十九条 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部 长 李小鹏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二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四)超售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二十二)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的;

  第十四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受民航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的投诉。

  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的,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五)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信息的;

  (六)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出具被拒绝运输书面说明的;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第五章 乘 机

  (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